數位出版品之邊境管理可行性

下的討論,是看過這一篇採訪後,筆者對於採訪中談到反制盜版數位出版品的一點想法。以下引用採訪的部份內容:

台灣目前的部落格,約有90%盜取他人內容,尤其面對無國界的盜版問題,不管網站IP位置是否在台灣境內,政府都應拿出公權力,對網路世界進行邊界管理, 不能縱容盜版不法者。政府應要求侵犯著作權的網站或部落格從平台中下架,並發展網路管理機制,發展「網路良民證」的概念,建立檢舉或評比機制,針對被檢舉 有盜版行為或評比較差的網站,加以屏蔽或從網路入口(gateway)中,將盜版網站擋在網路邊界之外。

這篇訪談報導中對於「邊界管理」這一部分,基本上筆者先給個評價:「理想遠大,志向高遠,立意良善,執行困難」。

接下來,就針對這片段的訪談內容來做點個人的評述。如果有評述錯誤或是引喻失當,還請不吝指教。首先,訪談中的文字說到「不管網站IP位置是否在台灣境內,政府都應拿出公權力,對網路世界進行邊界管理,不能縱容盜版不法者。」

就法律規範來說,只要不在法院管轄範圍的,就沒有審判權、所謂的「公權力」就使不上力。還有一點,法院基本上是「不告不理」;白話來講,就是沒有人來告發、舉發不法情事,法院是不會主動出擊的。

舉個例子,行為人住在高雄,戶籍也在高雄,是在高雄偷東西,但是卻是在台北旅遊觀光被逮到,那麼,雖然被移送到台北的檢察機關先行偵辦,但是最後還是要移轉管轄到高雄去,讓高雄的法院審理。

基於以上的法律規定以及法理,本國人在境外盜版數位內容,除非著作權人在台灣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告,否則該涉有盜版嫌疑的IP是在境外,基本上台灣法院無管轄權、又加上沒有人提告,根本沒有可以管的法律基礎。

接著,所謂的「邊界管理」,在台灣地區,應該也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這裡的ISP是民營的,即便是最大的中華電信,它也是民營公司。而且這些ISP基本上只提供服務,並沒有做「審核資訊內容」的工作。

何先生之所以會有「邊界管理」的想法,筆者的推論是他認為網路上可以有類似「海關」的控管機構,因而衍生出這樣的想法。但實際上就筆者個人的認知,絕大多數地方(大陸地區就列為例外吧)的ISP,並沒有「海關」這種機構在管制「資訊出入境」。因此,要政府發揮公權力做「邊境管理」,將「不良或不法網站」擋在台灣島外,就顯得不切實際了。

再來,討論一下所謂的「檢舉」盜版(尤其是指數位內容)這件事情。不講遠的,就台灣地區來說,著作權法上,其實有很清楚的規定。

著作權法雖有規定着ISP民事免責的條文(第90之4條至第90之10條)、也訂有使用者不實通知的處罰條款(第90之11條),以免有心人士藉由不實的舉發事由,濫用公權力機關打擊對手、或是干擾ISP服務的運作。

不過,所謂ISP業者的定義,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9項也規定得很清楚;因此,像App Store這種軟體市集,當然也受前開法條所規範。著作權法第90之7條第3款也規定: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註:例如App Store)對其使用者(例如有App上架的開發商)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 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因此,只要你是著作權人,你的作品在App Store上遭到盜版,因為App Store採用的是人工審核制,因此App Store很難說明何以對使用者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如果該侵權物是要收費的,App Store經營者確實是自其他第三使用者下載收費後,向上架侵權物之使用者收取費用(不管是哪一種收費名目),那就與該條文第2款規定相符,App Store確實也抽成獲利了。

最後,如果經過你通知上架該侵權物的使用者下架後,你也告知了App Store經營者,而App Store的人不幫你下架該侵權物,那麼也可以透過上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且請國家公權力機關出手,幫你討回公道。

不過聰明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要適用這個規定的第3款會有點轉折;因此,想要以這一款規定主張權利,就要比較留意了。

因為就法條規定,所謂的「通知」是「通知其使用者」,也就是通知上架侵權物的開發者或公司,而不是通知App Store的經營者,所以實際上似乎是有點難做到。不過,就同法第90條之9第1項規定(同條還有其他各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App Store)應將第90條之7第3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所以,依照規定,App Store經營者其實有義務協助著作權人,通知「製作侵權物並上架的開發者」(或說是「盜版者」)將侵權物下架、或是主動強制下架。不然App Store經著作權人主張權利之後,卻很皮的不理人家,那恐怕很快就會惹上官司了。

所以,就以上很粗略地演繹現行法律規定,只要著作權人積極主張其權利,該篇報導中所提到的「網路良民證」,甚或是「屏蔽」,根本是不需要的。

最後我補充一個和本評論無關的個人想法,那就是數位出版品的DRM(數位版權管理)。基本上我是認為數位出版品之所以會想到要做DRM,無非是怕步上音樂產業在MP3格式相關技術將音樂光碟內容快速數位化並散佈而遭受到的慘況。

但是我個人的看法和觀感是,一個加上了DRM的數位出版品,就如同套上塑膠封套賣的清涼寫真集:就怕讀者看過內容之後就不買了,除了不買,還廣為流傳。所以,數位出版品加上DRM,除了是比較容易以「我們家的數位出版品有保護,人家要盜版很不容易」這樣的理由說服金主挹注資金外,對讀者來說,使用經驗並不是很理想。

那麼,DRM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嗎?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只是說,著作權人或是出版商,要不要多想想有沒有其他在沒有塑膠封套這樣的DRM保護之下還能賺到錢的模式,或許應該是比較需要著力的地方。

補充說明:

本文最初是刊登在石墨工房中的客座文章。題目不一樣,不過內容大致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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