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打寶可夢,是打寶還是追夢?

靈寶可夢(Pokémon GO)這款AR技術的遊戲日前已經在台灣上架,身為昔日神奇寶貝訓練師的筆者,當然是在上架的第一天,就要下載安裝跟上這股狂潮,跟著一堆鄉民走出戶外抓寶可夢,並且到指定的道館挑戰館主。

就在筆者跑到住處附近公園抓寶可夢時,看到一篇署名由某專利商標事務所撰寫的文章,原標題是《台灣專利提告Pokémon GO遊戲商Niantic,勝算有多大?》;因為一時忙著抓寶可夢,所以只花了一秒看標題,約略就推測寶可夢可能踩到專利地雷了。

抓完之後回家,再仔細看了該篇文章、以及參考專利法中相關法條規定,終於弄清楚了該篇文章作者所要表達的背後意涵,也就是某位台灣專利權人提出了性質類似「寶可夢前身」的遊戲(也就是「Ingress」)涉及的專利侵權訴訟事件,其實勝算並不大。

該文作者雖然沒有在文章中引用相關法條,但很用心地找了一堆美日方面已有的相關專利;在筆者看來,是在暗示提出專利權訴訟的台灣專利權人,雖然取得了發明專利權,但打官司除了費心費力之外,原始的專利恐怕還會因為這一場訴訟而遭撤銷。

我國的專利法律規定

對於這麼複雜難懂的權利糾結,到底我國專利法中有哪些相關規定?因為專利法是相當專業的法律,如果不是智慧局(智慧財產局的簡稱)官員、或是從事專利業務的相關事務所人員,是很難窺其堂奧的。

筆者雖然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但也並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為了澄清一些細節,還是勉力幫讀者翻翻專利法條的相關規定,爬梳一下這難解的糾結。

先來節錄專利法第22條部分規定:

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1.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2.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3.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71條部分也規定:

第1項,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1. 違反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4條第4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6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108條第3項規定者。
  2.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3. 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後來者仍有勝算

就原文所述,台灣專利「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專利號I300720)之申請日為2006年5月29日,但在此之前的2000年到2004年間,美國及日本都已經有人提出多項與前述專利號內容相近的發明專利。

所以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前述的專利號恐怕有違反專利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嫌,而使得其專利權一開始就已經無效。

即使這個專利號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專利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但是因為 Ingress 所使用的圖資來自 Google,實作的平台是 Android 和 iOS,而這些移動式裝置上早已內建了GPS、陀螺儀等感應器。

一般專業人員如果擁有龐大的數據資源(圖資、使用者回饋資料等)可以使用,在整合這些感應器及數據資源之後,如果先撇開角色設計和劇情等內容,要輕易做出完成類似 Ingress 和寶可夢這兩款的遊戲,技術上來說相信是易如反掌的事情。

這方面的佐證,依據媒體報導,大陸方面在寶可夢推出不久後,就在短時間內也推出了類似的遊戲「捉妖記GO」;因此可以佐證,在這個技術領域中,只要你有圖資和相關技術,確實可以輕易完成類似的遊戲。

所以,前述的這個台灣專利號,恐怕又符合了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的規定了。

因此,在打了專利權訴訟之後,利害關係人(在這個案例中是Niantic公司)可以依據專利法第71條的規定,藉由提起「舉發專利無效」的方式,請相關單位重新審查案關爭議專利,以釜底抽薪的方式讓該爭議專利自始失效,以達到維護自身權利的目的。

先做功課,或者尋求專業協助

總括來說,一般俗稱「專利蟑螂」所設下的「專利地雷」,未必都是取巧而得;如果不幸遇上了,無非是自家公司產品太熱門讓人眼紅,要不就是公司本身已 經大到一定市佔規模而引來覬覦。因此,新創公司的創意產品在上市之前,是否需要先確認是否和已通過的專利相互衝突,常因為人力資源對專利及法律實務的欠 缺,變成一件很難執行及取捨的問題。

不過,「專利授權」的取得還是可以透過協商和授權而取得的;若真有了專利事件纏身,未必一定是壞事一樁。持平看待就可以了。

原則上是如此,但因為專利的申請和審查是相當專業的事務,實務上若非當事人或智慧局相關工作人員,一般讀者或媒體其實相當難以臆測專利案件的內涵。

所有已經媒體報導的各類型專利訴訟案件,閱聽人其實也只能從媒體報導中的片段資訊來研判可能的結果。如果真的遇上了,確實還是要請專業事務所幫忙才是上策。

後記

本文於2016/08/08首先發表於火箭科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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