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新聞中,常聽到詐騙集團如何拐騙善良百姓到提款機去轉帳詐財,所詐得的款項數量,通常都相當驚人。而詐騙集團用來洗錢的帳戶,通常都是蒐購而來,也有部分帳戶是另外詐騙而來。這些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洗錢的人,在目前法律實務界的處理模式,就是以詐欺集團的幫助犯來處理。
在詐騙集團騙人至提款機轉帳的犯罪模式剛興起時,法律實務界起初都是以「罪疑惟輕,利歸被告」的模式在處理。也就是說,詐騙轉帳犯罪模式剛興起時,對於提供帳戶洗錢的人,通常都是認為他們是無心的、不知情的、不小心被偷的、走在路上不小心掉了等善良情節。
但是後來發現這種犯罪模式太過猖獗;然而,就因為「罪疑惟輕,利歸被告」,這些賣帳戶給詐騙集團洗錢使用的人,常常未被處罰。這樣對被害人來說,是有點不公平的。因為,天底下哪有那麼多人的帳戶被偷、遺失或是被騙呢?
而且,每個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洗錢之人的辯稱模式,如出一轍。因此,後來實務界經過討論之後,就「料敵從嚴」,一律從客觀事實來凸顯被告在主觀想法上有「未必故意」,所以才能先將提供帳戶洗錢的人,以幫助詐欺的罪嫌抓起來。
言歸正傳。現今一堆實體出版品,遭到有心人士作成數位版之後,找個線上通路上架作展示,甚至是賣錢來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似乎已經成為常態。那麼,著作權人有沒有辦法在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就筆者個人的觀點,答案是肯定的。 Read more »